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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公共场所验(换)证公告

 
  
根据卫生部令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为贯彻《细则》精神,保证许可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规范全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自2011年6月1日到12月31日,对本年度(奇数年)申请复核的公共场所走换证流程,并换发新版卫生许可证;自201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该年度(偶数年)申请复核的公共场所走换证流程,并换发新版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经营地址等内容必须与《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的相应内容一致。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及相关证明。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7、经营场所的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申请人必须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出具日期距离受理日期在一年内的视作有效)。
10、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健康证复印件(健康证发证日期距离受理日期在一年内的视作有效),健康证的数量须与《申请书》中所填报的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数相一致。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如提供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办事地点及电话:
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电话:52064226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 
发布人:wbzw | 发布时间:2011-06-01 |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