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完成护士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为更好地推进《护士条例》的贯彻落实,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强化医疗机构对护士管理的职责,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根据《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所关于开展护士执业行为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我所于2010年3月至10月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门诊部以上)护士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区配备护士的医疗机构(门诊部以上)共有93家,其中一级医疗机构10家,二级医疗机构8家,三级医疗机构3家,部队医院4家,民营医院和民营门诊部66家,未定级的公立医疗机构2家。我所对93家医疗机构(门诊部以上)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出动监督员195人次。
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民营医院存在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我所已对有关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了追踪。
通过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护理人员执业状况、培训情况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护士配比状况等有了全面了解,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护士的日常管理,逐步完成医疗机构护士合理配备,进一步规范本区护士的执业行为,促进护理质量的提高,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