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长宁区医师资格证书发放暨医师执业证书集体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2009年长宁区《医师资格证书》发放暨《医师执业证书》集体注册工作现在已经开始,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 2009年经
二、办理《医师资格证书》相关事宜
(一)提交资料
1、《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由医师本人核对、各项目填写完整,签字确认无误。若《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所示信息有误需要修改,必须使用铅笔对错误信息修改(字体务必工整、清晰),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考试所在机构”与“执业注册”不属同一单位的,请用铅笔在《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右上角标注拟注册单位名称。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两张(一张粘于《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相应位置,另一张照片背面请用圆珠笔标注单位、姓名)。
3、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复印件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填报《医师资格审核汇总表(医疗机构版)》(书面及excel格式各一份,见附件一)。对于考生考试报名与申请注册不在同一医疗机构的,需注明该考生拟注册的单位。由拟执业机构(暂不注册人员由原考试报名的医疗机构)注明该考生信息。
(二)相关事宜
1、若此次办证规定期限内因医师出国、离开原单位等原因无法办理申领《医师资格证书》相关手续,则领取《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返还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并在“医师资格审核汇总表(医疗机构版)”中标明。
2、《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经加盖区县卫生局章和市卫生局印章后与制好的医师资格证书一同下发。《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按规定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3、由于卫生部软件的原因,如需修改《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所载的身份证号码,必须上报北京后通过卫生部指定部门审核后方可修改,因此需修改身份证号码的考生拿到《医师资格证书》的时间会受到影响。
三、办理《医师执业证书》集体注册相关事宜
(一)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已粘帖照片、签字确认后的《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请复印正反两面于同一张纸上)
4、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两张(一张粘于《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另一张照片背面请用圆珠笔标注姓名)
5、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由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6、拟注册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7、医疗机构填写本次医师集体申请注册的《执业医师注册情况汇总表》(书面及excel格式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8、申请人为执业助理医师注册为执业医师时,申请项目应与原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一致,同时还需提交助理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相关事宜
1、所有递交的复印件均应为A4纸,其中《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需采用双面打印或复印。
2、《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执业医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可至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hs.sh.cn/表格下载/医护人员/,鼠标左键单击相应表格名称右侧“空表”键-“保存”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文件存放路径即可。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医疗机构上交资料时将办理《医师资格证书》的相关资料与办理《医师执业证书》的相关资料分别放置,切勿混放。
2、请各医疗机构于
4、递交excel格式电子文本时,请用U盘等作为移动存储介质,并做好数据备份和防病毒工作。
5、相关问题咨询:联系电话:52064218
联系人:吴建汶、黄祝青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