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长宁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2008年1月至12月,长宁区对辖区内36家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48次,共计记分104分,涉及不良执业行为15种。医疗机构累积记分最高达10分,并对累积记分高达10分的医疗机构启动了预警机制进行培训。
被记分的36家医疗机构涵盖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占目前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200家)的18%。公立医疗机构共6家,占被记分医疗机构总数的3%,其中一级医疗机构1家,二级医疗机构2家,三级医疗机构3家;民营医疗机构共30家,占被记分医疗机构总数的15%,其中民营医院14家,门诊部9家,诊所7家。
从全年记分情况分析,医疗机构被记分的原因最多的为:医疗活动中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9次,占被记分次数总数的18.8%; 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9次,占被记分次数总数的 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