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长宁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即将启动
依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要求,长宁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近期即将启动。
为使《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顺利按期完成,定于
长宁区卫生监督信息网(www.cninghs.com)查询
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护士条例》于
《护士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附件下载:1、会议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