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
项目名称 |
申请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事项分类 |
长宁区区域内需要申请、变更、注销卫生许可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
|
办理机构 |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
办理地址 |
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 |
|
办理条件 |
1、 符合国家有关公共场所选址、设计、空气质量等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2、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
|
送审材料清单 |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及相关证明; 3、委托办理的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户名称预先查询单; 5、经营场所的示意图(面积、布局、设施); 6、主要卫生指标监测报告原件; 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证明; 8、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审核资料; 9、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有效卫生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文广局娱乐经营许可证[涉及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场所需文广局许可前置的需提供];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或听证意见书(涉及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服务业项目的,原则需提供);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涉及美容美发、公共浴室、足浴的需提供《新办美容美发、足浴、沐浴企业的审核意见表》。 注: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2、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3、 卫生许可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现场和资料审核; 4、 符合相应卫生法律法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办理时限 |
1、 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 受理后二十日作出审批决定; 3、 卫生许可审批决定后十日内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办理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沪价行(1996)第221号《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许可证工本费10元。 |
|
受理人员 |
审核发证科 |
|
咨询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52064226 投诉电话:52064211 |
|
其他说明 |
|
附件下载: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