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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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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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长宁区区域内一级医院、100张床位以下民办医院、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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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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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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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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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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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清单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批准文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7、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 ; 8、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 9、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合同。 注:以上申请资料应加盖印章,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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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申请人提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供申请材料; 2、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执业登记申请; 3、 执业登记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核; 4、 符合条件的,批准执业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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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全部材料之日起受理,45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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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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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沪卫收(1999)31号《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机构评审费的复函”的通知》收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25元;二级分科200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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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
审核发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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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52064216、52064217 投诉电话:5206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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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可通过网上查询和下载申请表 www.hs.sh.cn(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
附件下载:医疗执业许可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