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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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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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长宁区区域内一级医院、100张床位以下民办医院、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等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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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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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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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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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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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清单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6、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7、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 8、设置申请单位资信证明; 9、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0、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1、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 注:以上申请资料应加盖印章,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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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申请人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2、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设置申请; 3、 设置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核; 4、 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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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全部材料之日起受理,30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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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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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目前实行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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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
审核发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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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52064216、52064217 投诉电话:5206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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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可通过网上查询和下载申请表 www.hs.sh.cn(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
附件下载: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