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护士执业证书办事指南
|
项目名称 |
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 |
|
事项分类 |
需在长宁区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 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内的护士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
办理机构 |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
办理地址 |
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 |
|
办理条件 |
1、申请《护士执业证书》的应为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并获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类); 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 |
|
送审材料清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上海市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单》; 3、获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类)(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六个月之内)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获得护士执业资格5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临床培训3个月的合格者。 注:长宁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医疗机构(长宁区中心医院、长宁区同仁医院)。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人提出《护士执业证书》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2、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3、 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核; 4、 符合条件的,批准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申请全部材料之日起受理,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
|
办理依据 |
《护士条例》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计价格(1995)9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收取《护士执业证书》注册费首次8元(目前由市卫生局收取);再次注册4元。 |
|
受理人员 |
审核发证科 |
|
咨询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52064216、52064217 投诉电话:52064211 |
|
其他说明 |
可通过网上查询和下载申请表 www.hs.sh.cn(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