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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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申请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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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长宁区区域内需要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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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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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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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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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备设施; 3、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 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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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清单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7、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8、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9、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10、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11、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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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申请人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提供申请材料; 2、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3、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核; 4、 符合相应卫生法律法规,核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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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 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 受理后二十日作出审批决定; 3、 卫生许可审批决定后十日内核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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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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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沪价行(1996)第221号《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许可证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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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
审核发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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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52064226 投诉电话:5206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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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可通过网上查询和下载申请表 www.hs.sh.cn(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