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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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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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长宁区区域内需要开展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BSL-1、BSL-2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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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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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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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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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BSL-1实验室基本要求: 1、 实验室布局应分清洁区和污染区,人流、物流也应符合从清洁区到污染区的要求; 2、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和设施,开启窗户时应使用纱窗; 3、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清洁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 4、实验台和橱柜应牢固稳定,实验台面能防水、耐腐蚀、耐热,易消毒; 5、实验室内使用的利器应盛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6、实验室内照明应保证工作需要,并避免反光和强光; 7、在实验室出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专门放置实验室工作服; 8、实验室门口应有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标识; 9、每个实验室应配备消毒清洗设施; 10、实验室内应有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设备和设施。 二、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1.首先要符合BSL-1实验室建筑设计和设施要求; 2.实验室门宜带锁、可自动关闭。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 3.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4.实验室宜有不少于每小时3~4次的通风换气次数; 5. 应通风,如使用窗户自然通风,应有防虫纱窗; 6. 应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还应当有供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 7.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的条件; 8.在实验室门口应有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标识; 9、应在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安全柜、洗眼设施和应急喷淋装置; 10.在实验室所在的建筑物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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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清单 |
1.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资料(复印件); 3.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4. 实验室从事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项目; 5. 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BSL-2提供); 6. 承诺书。 注:以上资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其中第1、3、4、5、6项材料必须附电子文本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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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提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提供申请材料; 2、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 3、 备案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资料审核; 4、 符合相应卫生法律法规,核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予备案通知书》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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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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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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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沪价行(1996)第221号《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许可证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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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
审核发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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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52064226 投诉电话:5206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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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可通过网上查询和下载申请表 www.hs.sh.cn(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