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道门诊、肝炎门诊监督执法要点
肠道门诊、肝炎门诊监督执法要点
1. 法律依据及卫生标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2《消毒管理办法》
1.3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4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1.5《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
2.监督检查内容:
2.1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开设肠道、肝炎门诊,选址布局应合理;
2.2*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划分要明确,各区之间应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医务人员与病人应分门进出;
2.4*肠道门诊应设有病人专用厕所和便器;
2.5 肠道、肝炎门诊应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应经消毒后排放;(有污水处理设施就查)
2.6*肠道、肝炎门诊应建立专册登记和专卡,专册、专卡登记应完整、准确。
2.7 发现传染病是否及时报告.
2.8 肠道、肝炎门诊挂号、采血及化验候诊、取药、注射等是否与普通门诊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