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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门诊、肝炎门诊监督执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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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门诊、肝炎门诊监督执法要点

1.   法律依据及卫生标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2《消毒管理办法》

1.3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4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1.5《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

2.监督检查内容:

2.1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开设肠道、肝炎门诊,选址布局应合理;

2.2*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划分要明确,各区之间应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医务人员与病人应分门进出;

2.4*肠道门诊应设有病人专用厕所和便器;

2.5 肠道、肝炎门诊应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应经消毒后排放;(有污水处理设施就查)

2.6*肠道、肝炎门诊应建立专册登记和专卡,专册、专卡登记应完整、准确。

2.7 发现传染病是否及时报告.

2.8 肠道、肝炎门诊挂号、采血及化验候诊、取药、注射等是否与普通门诊分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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