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依法、及时、正确的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举报投诉案件,系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及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转来的反映公共卫生和医疗执业等问题的案件。反映行风政风、工作质量等问题的案件根据本所《稽查工作制度》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办公室是举报投诉案件的管理部门,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拟办、答复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管理、考核工作。
传染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监督科、环境卫生监督科、执法一队、执法二队、医疗执业监督科、审核发证科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各科室、部门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首接记录工作。
第四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待记录
接到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及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转来的举报投诉时,接待人员应对是否属本所管辖进行辨析,属本所管辖的,应将举报投诉内容认真做好记录;不属本所管辖的,应向举报投诉人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管辖的部门;对简单的当场能予以答复的,接待人员可当场口头答复。
(二)受理登记
办公室接受各科室、部门报来及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转来的举报投诉案件,并做好受理、登记。
(三)拟办
办公室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提出相应的拟办处理意见及具体承办科室;对不属本所管辖的,由办公室填写移交处理单,移交相关部门。
(四)调查核实
承办科室科长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对较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后实施调查核实。
(五)调查处理
承办人员对举报投诉案件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批;如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六)审批答复
办公室接到承办科室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后,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回承办科室补充调查处理。符合要求的呈分管所长审批。最后由办公室根据案件来源答复相关部门或举报投诉人(匿名除外)。
第五条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的时限
(一)接待记录至报办公室受理登记为1日内,节假日顺延。
(二)办公室在收到举报投诉事项5日之内,依据本单位职责,明确是否受理,作出拟办处理意见。
(三)承办科室接到《举报投诉事项处理单》后,3日内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一般案件1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办公室;如需检测的,接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办公室;如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报批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四)办公室对承办科室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交所领导审批后,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匿名除外)。
第六条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
(一)行政许可案件由审核发证科调查处理;
(二)公共卫生案件由传染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监督科、环境卫生监督科、执法一队、执法二队调查处理;
(三)医疗执业案件由医疗执业监督科调查处理;
(四)重大复杂、特殊原因案件,报所长审批,指定科室、人员调查处理;
(五)办公室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予以督察稽查。
第七条 以上规定时间为工作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七年七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