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审核审批规定
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审核审批规定
为了正确、合理地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公正、合法地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维护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谨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制订本所卫生行政处罚审核审批规定。
一、卫生行政处罚管辖:
1、负责长宁区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各监督科室负责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划分和专业划分的管辖范围。各专业类别卫生监督员负责本专业类别所规定的管辖范围。
2、重大、复杂的案件逐级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及时按照移送程序予以移送;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各级职责、权限:
1、区卫生局分管局长:负责各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最后审批。
2、本所所长:负责各类卫生行政案件的审核、审批,并报送区卫生局审批。
3、办公室主任:负责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审核,并报送所长审批。
4、办公室监督员:负责组织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听证告知、结案报告,负责申请强制执行。对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
5、各监督科科长:负责本科室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批,并同时确定案件承办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审批,报送办公室主任审批。
6、卫生监督员:负责管辖区域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对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合议、告知等,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案件,报送科长审核、审批。
三、卫生行政处罚审核审批程序:
1、卫生监督员对管辖范围的案件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由科长审核批准。
2、科长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批,并指定两名监督员为承办人。
3、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报科长及办公室审核。
4、在案件调查完成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认定,承办人应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本科室科长、办公室主任、所长逐级审核批准,由办公室报送区卫生局局长审核审批。
5、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根据案情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对于重大、复杂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操作,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执行。
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07年3月




